沂南律师: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蒙受损失的求偿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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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34 更新时间:2024年03月13日22:41:45 打印此页 关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虚假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具体求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直接向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索赔: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其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存在欺诈行为,可以直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货退款,并且可以请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 向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索赔:根据《广告法》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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