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律师:如何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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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83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14日20:55:11 打印此页 关闭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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