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律师:从死缓到徒刑15年故意伤害中的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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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720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6日16:53:02 打印此页 关闭

    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检察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行凶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很明显,公诉机关所用的词语,是对应该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的。经过律师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分析案卷,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一审判处被告人十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没上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律师努力,比较好地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22日22时许,赵某在丰台区六里桥附近,因为琐事与吕某发生争执,赵崇申持菜刀猛砍吕左颈部总动一刀,造成吕左侧颈总动脉、颈静脉断裂,致吕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发现问题

    该案件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没有异议,表示愿意承担对方经济损失。作为律师来讲,没有跟多可以辩护的法律和事实。然而经过律师阅卷,询问当事人、证人,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足以应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1、案件发生当天,被害人曾经先后三次到赵居住地辱骂赵,赵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从家里持菜刀而出,一刀将吕砍倒,被害人辱骂行为是导致被害人冲动的重要原因。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没有预谋、在死者不断激怒下一时冲动造成伤害致死。动机不恶劣,手段不残忍,时间处于夜晚,地点处于一个偏僻的胡同,因此不论从动机、手段、时间、地点,都达不到公诉机关所说的“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程度。由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2、经过律师阅卷,发现了一个被公诉机关忽视地重要问题。经过认真详细阅卷,在数百页的卷宗里,发现一个很容易忽视的地方。就是在检验报告里,最下角一行显示被害人血液中含有一定量的酒精。不细心很难发现其中问题。经过咨询医学专家得知,该含量酒精说明被害人已经达到醉酒程度,经过询问相关证人,证明了被害人当天喝了超出平常量的白酒。律师出示专家说明、有关证据后,得到了法院认可。

    3、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没有太大仇恨,仅有的小矛盾不至于导致严重伤害案件发生。经过调查发现,被害人弟弟和被告人因为开一个小卖部,销售同样小商品,有一定的竞争,但是不是导致案件发生原因。主要原因就是被害人当天喝酒过多,失去控制,多次寻隙闹事所致。

    审判结果

    在辩护中,律师重点说明:1、案件发生,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该减轻被告人责任。2、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此案件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综合以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被告人赵崇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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