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离婚了返还彩礼要符合三种情况

    分享到:
    点击次数:842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04日23:38:16 打印此页 关闭

     2015年11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河南、山东三省市的30起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主要涉及婚姻纠纷、赡养纠纷和抚养纠纷三个方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介绍,家事案件是北京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全部案件的9%,占传统民事案件的20%,以2014年为例,受理一审家事案件38619件,其中离婚案件约占全部家事案件的一半左右。此外,由于家事案件中当事人争夺的焦点是子女、房产,情绪对抗激烈,平复矛盾难度大。婚姻家庭关系也在经济与社会变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特点,如夫妻财产形态的变化带来的分割难题,对妇女、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提高给审判带来的新要求等。

     

      离婚纠纷中,离婚后彩礼是否返还成为焦点之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对记者说:“很多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朱春涛介绍称,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如果婚内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精神赔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即便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文/本报记者 张伟

    上一条:分割婚前购买的房产时常见的特殊情况 下一条:我国现行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缺陷及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