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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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05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6日10:42:51 打印此页 关闭

    20156月,任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名刑事拘留,其家属随即委托我作为辩护人介入该案。

    数次会见任某后,了解到该案并非公安机关调查的那样,事实有极大出入。

    2012年,任某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该公司系任某父亲任某某一手创办。2014年底,因为任某某向胡某借款800万,到期后无法偿还,于是将该公司出售给胡某。胡某接手公司后,才发现经营公司并非想象中的简单,于是反悔,想让任某某继续还款。而公司转让之前,任某已经离职。

    胡某想了一个办法,以任某担任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对外部应收账款未向公司交付为由,向当地公安报案。公安受理该案后,立案侦查,于是任某案发。

    辩护人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同意取保。

    辩护人了解到,任某担任经理期间,多次以自己的财产用于公司的各项支出,该事实有相关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阅卷并深入研究,发现侦查机关对该案的调查时间有问题,直接跳过任某向公司转账的时间点,在该时间点之后实施调查。可想而知,案卷里只有任某扣留货款的证据。

    在家属的配合下,辩护人拿到了全部银行转账记录,呈给检察院承办人,同时提出律师辩护建议,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在认真核实案件事实后,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至此,该案顺利结案,当事人被洗清罪名,恢复了以往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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